深圳大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团队私募管理人备案 , 私募基金公司落地 , 产品发型
中基协官网十二月更新问答回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4-01-31

中基协于2023年12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进行了更新。现已经更新结束,此次更新了哪些内容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小股东,是否要求管理人的实缴金额增加至1000万元?
答:《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发布公告》,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小股东,涉及实缴资本等资本金变更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有无特殊要求?
答: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管理人的资本金留有制度空间。目前,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暂未有特殊规定,所以其资本金需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及《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三、拟登记机构需要至少几名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投资管理,管理人是否仍需再设置一名gaoji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
答:《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第3号》明确gaoji管理人员的范围及任职条件,其中对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作出要求。根据上述规定,拟登记机构应当至少有一名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可以不再设置一名gaoji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
四、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可以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答: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等规定,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合规风控负责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持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gaoji管理人员均应当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一定比例”具体是指前述主体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Zui低实缴资本的20%。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述规定。
六、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负面要求。根据前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如果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如果Zui近3年存在《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将加强核查,并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Zui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需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需符合《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需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gaoji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除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追溯层级要求,即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追溯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为资产管理产品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展开全文
优质商家推荐 拨打电话